本基金之保管之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家文藝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之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計畫之決定事項。 三、關於文藝獎助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基金歲入、歲出、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關於基金之勸募事項。 六、其他有關基金之管理事項。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之。 學校運動設施係由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參與經營者,應由學校、民間廠商依契約及營運計畫執行監督。 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請中央及有關機關、社團等指派代 表組織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之。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後,應由開發人及進駐廠商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委託法人組織負責管理,並受管理局監督;其組織章程,應報請管理局備查。 前項管理委員會或法人組織對管轄之園區,應獨立設帳,自負盈虧,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二、財務…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一人至 十七人,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遴選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及文化界人士報 請行政院聘兼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公立文化機構及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辦理藝文活動,協助推動文化建設工作,提昇國民文化生活品 質,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展文化建設需要,補助公 立文化機構及公私立大專院校延聘於文化藝術上具特殊造詣之國外專業人 士來華參加文化藝術推展工作,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傳承固有民族藝術,推動海 峽兩岸文化交流活動,補助大專院校及公立文化機構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 化藝術專業人士 (以下簡稱傑出人士) 來台參加文化藝術推展及傳習工作 ,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已於幼獅工業區內設廠廠商增資、改組、轉讓時,其出資人、參與人及受 讓人之條件應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上市之公司除代表人外之股東。 二、於幼獅工業區開發前即在區內設廠公司之代表人。 三、承租幼獅工業區內廠地、廠房設廠者,但其承租以一次為限,租期最 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於幼獅工業區設廠滿五年者。
…研擬事項。 (二) 關於基金營運之綜合管理業務及預算執行事項。 (三) 關於本院委外合作開發文物複製品及藝術紀念品之公告、評選、銷 貨及結算事項。 (四) 關於本院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執行事項。 (五) 關於院藏文物複製之規劃、製作及管理事項。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九)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院區及後側山坡地排水系統規劃、後側山坡穩定性監視及分析 等事項。 (二) 關於車輛之管理、維護及司機調派、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等事項。 (三) 關於營繕工程、電氣、空調、供水設備及電話系統之設置管理維護 事項。 (四) 關於文物參觀券之印製、保管、發售、統計、核報等事項。 (五) 關於本院公有…
經濟部為治理德基水庫集水區 (以下簡稱集水區) 會同各有關機關,設置 德基水庫集水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華公司)在臺資產,特組織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十、高雄市政…
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工礦及土石採取管理、觀光遊 憩管理、林業經營、林地管理、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其他與水源水 質水量相關事項。 二、集水區治理、河川治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環境改善維護、水質污染 等之公害防治、下水道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區,其土地經較長期間仍未出售,由於開發成本利息之 累積,致售價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地價時,得以本基金貸款 利息補貼之。 四、工業區開發相關之研究規劃、宣導經費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工業區 管理機構之經費。 五、金融機構轉貸本基金之手續費。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至八 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新產品開發計畫,由政府提供配合款,其經費來源如左 :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開發基金) 編列預算。 二、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返還之配合款及所繳納之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