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 國民之家。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向戶 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
…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三)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免審查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
法院對受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移送執行或其他事由須送還法官、檢察官處理者外,應即釋放之。 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戒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
…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一項情形,如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其觀察、勒戒期間屆滿者,除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外,應即將受觀察、勒戒人釋放。
…同時檢具流氓事證移送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院治安法庭發現警察機關支依前項規定辦理,而將行為人隨案移送治安 法庭者,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提回解送檢察官處理。 前二項移送之行為人,如檢察官不予羈押或起訴後法院不予接押,或嗣後 於偵﹑審中有停止﹑撤銷羈押之情形,均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將其解送 該管法院治安法庭處理。
行為人經拘提不到;或經逕行拘提而法院不核發拘票;或因另案在監獄、 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而無法通知到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 案者,警察機關得檢具流氓事證,逕行移送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法院借提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之被移送裁定人審理 流氓案件,應通知原移送警察機關派員解送。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於留置所為之。 留置所由法務部設置之。 留置所未設置前,得留置於看守所。 被移送裁定人留置於留置所或看守所時準用羈押法之規定。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查或民﹑刑事審判之必要,向感訓執行機關借提感訓 處分人,經羈押於看守所者,除刑事案件為本案羈押外,其借提羈押期間 算入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審刑事案件而為前項之借提時,應注意是否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為本案羈押。 第一項之借提,感訓執行機關得同意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民﹑刑事案件 判決確定後,始解還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依本條例裁定之執行,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簽發執行書附具 裁定書正本,將受感訓處分人或被裁定拘留之人交原移送關轉送執行處所 執行。 受感訓處分人未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監禁、羈押或留置者,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法官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受感 訓處分人如無一定住、居所,或已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 逕行簽發拘票,交由原移送機關拘提之。受感訓處分…
…以下簡稱移民署)查獲依法得強制出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應蒐集、查證相關資料、拍照及製作調查筆錄。經查獲之無戶籍國民未涉有刑事案件者,或涉有刑事案件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由移民署依法為相關處置。 其他機關發現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應查證身分及製作調查筆錄。經發現之無戶籍國民未涉有刑事案件者,或涉有刑事案件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停職及復職,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停職人員自公文到達之翌日起執行,但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自 羈押之日起,其職務當然停止。
預備役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晉任對象: 一、有妨礙兵役行為經刑事處分。 二、通緝在案、因案羈押、經判處徒刑而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在緩起訴期間。 三、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四、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懲罰未滿一年。 五、出國尚未回國。
士兵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晉級。 一、最近半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逃亡或因案羈押中。 三、因病住院逾三個月,回隊服役未滿三個月。 四、回役未滿三個月。
士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核定本級之日起算。但逃亡、因案羈押或 失蹤各期間,不予計算。
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間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除聘僱。 一、在職務上犯嚴重過失一次記二大過,年度內累計達二大過,或年度考 成列丁等者。 二、因案羈押三個月以上或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判處徒刑者。 三、年滿六十五歲或體能衰退,經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者。 四、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服務者。 五、服務滿二十五年,或服務滿五年而年齡屆五十五歲以上者,得…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停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者,自失蹤之日起停職。 二、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停職。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 前項人員停職後,其原缺仍予保留,如因業務需要,得調整其底缺或視其情形暫調為編制外軍官、士官。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軍官、士官免職後,復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歸來,經考核合格,並合於失蹤歸來人員任用規定者,自核定回役之日起復職。 二、因案羈押後經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者: (一)案件尚未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確定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列管,暫不復職。 (二)案件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或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且未宣告褫奪公權、…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應予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規定如下: 一、失蹤歸來,查明無損軍譽者,回復原職,有損軍譽者,予以調職察看或予辦理退伍。 二、因案羈押未滿三個月,經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者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 三、因案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者,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且未宣告褫奪公權、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
…規定如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執行後經依法開釋,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過失犯,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 二、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並追算其曾受羈押執行徒刑期間之年資。 三、因案通緝者,經撤銷通緝,並查明無損軍譽,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撤職者,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或其他重大原因撤職者,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 士官撤…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停役 失蹤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二、被俘停役 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停役。 三、撤職停役 撤職者,自撤職之日起停役。 四、羈押停役 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五、刑事停役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未受免官處分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停 役。 前項停役人員,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名冊,層報所隸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