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前項停聘(僱)期間,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輔導或訓練工作。 受第一項停聘(僱)期間申請辭職者,不得請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
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內因故離職者,應於離職一個月前,由學校出具離職證明書,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經核准離職者,學校始得提領撥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
…,壓抑部屬者。 六、參與賭博,經憲警或長官查獲者。 七、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損害軍訓人員榮譽及團結者。 八、體罰學生,行為粗暴者。 九、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者。 十、擅離職守,以致發生事故,無人處理者。 十一、經理財物,有顯著疏忽,招致較重損失者。 十二、與人鬥毆,有失師道尊嚴者。 十三、涉足不正當場所,有違十項革新指示者。 十四、對重大事故,處理欠當,以致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 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 二、已介派滿額之軍訓教官在學期中途因故請假或其他事故離職者。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學校職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但其限齡在本細則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者,至遲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而言。 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係指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年滿四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離職生效者而言。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不符增核退休金基數規定、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及因案免職者,申請發還繳付之基金費用加計之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依本條例退休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
…依其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以前所領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已達最高限額者,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應於重行退休或離職時,一次發還。如再任或轉任以前所領退休(職、伍)金基數或百分比未達最高限額者,除依規定補足其差額外,如有剩餘年資,應以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庫支出,以教育部為支給機關;屬於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為支給機關;屬於縣(市)立者,由縣(市)庫支出,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慰金、離職、免職退費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六項之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以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七條辦理因公退休,其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佔核定退休年資之比例,由…
教職員退休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免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五等技術師者,於取得本辦法原規定四等技術師資格時,得予改任;未具四等技術師資格者,得以原任職務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 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依照規定停保時,要保學校應同時為本保險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如該教職員復保時,應一併辦理復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離職時,本保險被保險人應行退保,要保學 校並應負責收回其保險證,連同退保通知一併送承保機關。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私立學校準用該校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服務成績優良之考核項目、認定標準及辦理程序由各校自訂,並經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核議,學校應依核議結果,成績優良者於個人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財產權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計畫之需要,應與研發人員約定,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原執行單位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
…員待遇、生活津貼、文康休閒活動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獎懲、考績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健保、退撫基金及離職儲金之擬 辦事項。 七、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職員奉准辭職、免職、解聘或解僱,均應依照規定辦妥移交及離職手 續。
…擬辦事項。 (七) 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及公保、健保等相關保險案件之擬辦事 項。 (八) 關於退撫員工及遺眷之照護及慰問案件之擬辦事項。 (九) 關於退撫基金、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 關於本院員工其他相關福利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本室預算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