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地質、採礦工程、土木工程、測量、物理、化學、冶金、機械工程、石油開採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項。 四、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五、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擬議事項。 六、商情資料之蒐集與遞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核準則審核之。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本院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具收支決算,均由董事會審查核定並報主管機關。 行政院應將前項預算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工程、工業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車輛工程、一般化學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計算機、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政、會計、稽核、稅務、金融、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及其他相關職系選用之。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業務及主管會報等議事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五、行政業務研考事項。 六、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其他事務管理及不屬各處、室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為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之研究發展。 二、核子反應器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核子燃料及材料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資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聘用其他專業及技術人員。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