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
…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
…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
… 之校地面積。 (三)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
…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
…設立標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宗教法人設立者,其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 校舍: 1.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 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2.新設宗教研修學院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 設備: …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占獎勵、補助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八條規定核減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並由本部公告之。
…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書面審查或訪視說明會。 四、書面審查或訪視結束後,應彙整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告。 五、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人員對於因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而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之訪視,得…
實施戰時教學,其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可酌予減少,得由教育主管 機關視當時實際情況決定,另以行政命令規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疏散所需經費依行政系統,分別申請中央及直轄市 政府撥發,私立學校自行籌措。
…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者,並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後,報送本部,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四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學術獎候選人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且取得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者,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本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前項…
…票程序應予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三、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間有前款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學審會揭露,由學審會討論作成是否迴避之決議。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現役軍人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費減免。
…)。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為學費減免,其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公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中等學校:公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施辦法。
…臨時調任回國,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報派遣機關核轉本部專案送請學校進行甄選。 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本部依其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入學。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決定派外人員子女分發或甄選時,應衡酌其國外居留時間、駐在國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
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半年以上未滿二年即奉調回國者,至遲於返國後一年內,得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派外人員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輔導入學至專科學校五年制最高學級者,以三年級為限。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未滿二年即因故回國者,得比照前項規定,由派外人員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入學。 依前二項規定輔導入學者,不得享有第十一條所定之優待。
…第二目、第十三條各款第二目、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前四條所定返國就讀時間,自實際入學日起算。 依本辦法分發、輔導入學或依前四條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前四條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