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會核准事項。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水利技師之登記、監督及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水資源調查及水利試驗事項。 八、水利科技研究發展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九、水資源資訊系統之建立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事項。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訊系統建立、科技發展、技術合作、試驗研究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中央水、旱災之防救事項。 十一、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審議、協調及接受委託督導農田水利事業團體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 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 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項。 三、灌溉排水、灌溉試驗與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 四、水工與數學模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水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非常時期,經濟部得就左列農礦工商各企業及物品分別指定,呈經行政院 核准,依本條例管理之: 一 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 二 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 製品。 三 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
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之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將左列各企業分別收歸 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一 關於戰時必需之各礦業。 二 關於製造軍用品之各工業。 三 關於電氣事業。
… 五十二、煤炭。 五十三、石油及油頁岩。 五十四、天然氣。 五十五、寶石及玉。 五十六、琢磨沙。 五十七、顏料石。 五十八、石灰石。 五十九、蛇紋石。 六十、矽砂。 六十一、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 前項各款所列礦之設權基準,如主管機關認有需要者,得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主管機關核准採礦權時,應於礦業執照中敘明礦區面積、當次核准採取量及礦業權有效年限。 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內需求,得彈性調整當次核准採取量,調整幅度以當次核准採取量百分之十為原則。 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不適用第一項礦業執照應敘明當次核准採取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