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由學校逕行發給。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或比敘 之各級軍、警學校畢業證書,應按學校等級分別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驗印。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校申請補發證明書,其格式或式 樣另定之。 其原校停辦者,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審查原案屬實後補發證明 書。 認可或比敘之各級軍、警學校及立案之海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書之驗 印,同畢業證書。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
實驗工作應配合其目標及地區需要,由本部指定適當之中等學校及小學辦 理之或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部核定之。
每項實驗工作,由各校於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結束時,報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本部備核。
從事實驗工作之人員,以學校原有教職員為原則,其所需經費,除就學校 預算內增列外,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得由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考核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各種表冊,陳報時期及次數等項, 列表如左: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 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 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
中小學教師之登記及檢定,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並得組織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委員會。
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定情形 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中小學教師之登記應由學校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經 由服務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一、申請表。 二、現職聘書或派令。 三、學經歷證件。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 前項登記應依申請者實際擔任教學之學校類別及科別辦理之。
具有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學歷資格,而未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者,如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得登記為試用教師。但省、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依權責視地區性質、科目需求、師資供需等實際情況,以專案 方式規定試用教師科目之範圍及其適用中等學校之種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有關學校應依規定甄選合格教師後,如有餘額 ,方得公開甄…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考 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與 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公告 。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中小學教師,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 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轉任其他省市教師時,應向所轉入省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另行申請登記或檢定。但經雙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證書 相互通用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負責策劃、執行與考核所屬學 校之衛生保健,並會同該轄區之衛生及社會行政等有關機關成立學校衛生 保健委員會協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