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舉辦學校衛生、安全教育與急救等有關衛生 訓練及衛生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及學校,應依照學生人數及衛生環境之需要 ,寬籌編列衛生經費,並作有效運用。
學校實施衛生保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同主管衛生行政機關,定期或 不定期輔導與考核其績效,分別予以獎懲。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校長、主任甄選時,得採年資積分比序、筆試、面試或其他方式辦理;採年資積分比序方式者,其年資積分項目中,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列為單獨採計項目。 校長儲訓課程應包括校務發展與經營、課程發展與教學領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主任儲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規劃與執行、課程教學與學生輔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
藝師得提出重要民族藝術傳藝、研究及發展計畫,由教育部邀請學者、專 家,並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教育部委託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辦理。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學校(含特別師範科)畢業,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具有第一款、第二款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之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中、小學主任五年以上,但中等學校主任不得少於二年,或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小學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之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並曾任中、小學教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曾任中等學校教師及教育院、系、師專講師各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曾依公立各級學校校長遴用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校長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為教師缺乏之特殊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滿二十八學分以上,且經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持有畢業證明…
本基金按學費比例向學生收取及董事會與學校依學費相對提撥之基金,由 各私立學校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提撥率於每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按 學生人數及學費收入總數提撥之。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按學費比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國民中小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每學期應收雜費中…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查核各私立學校提撥教職員工退休撫 卹基金情形或函請受託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
本基金結束時,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本辦法所稱專業發展,指教師從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等與其職務有關之下列活動: 一、進修: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進修學位、學程或學分。 二、研究: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職務有關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票程序應予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三、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講座候選人間有前款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學審會揭露,由學審會討論作成是否迴避之決議。
國家講座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獎助依其規定辦理: 一、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自次一學期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學得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設講座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休假研究者,自休假研究之次月起,應報本部停止獎助,並於休假研究期間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三、依規定辦理借調,且其期限未超過…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行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品德良好且能發揚師道,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二、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認真負責。 三、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專業發展活動,且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四、參與前三款以外其他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行政區內成立之教師會之半數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