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 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後實施。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 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 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應先將計畫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及地點、招收對象及名額、方式、經費概算等項目。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之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 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部,係指私立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分支單位。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分校、分部之校舍、師資及教學設備,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之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市) 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分校應明定組織規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分部之組織規程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分校、分部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 獎勵。
前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及預算,以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借款、興建校舍與購置不動產及教學設施設備為限;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者,合計並不得少於使用金額之二分之一。 流入學校應依前項所定使用計畫及預算專款專用;其有未依使用計畫支用或有賸餘款者,應返還原流出之學校,並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及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出申請,以學校為範圍,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並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下列規定: 一、第六條。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
本會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工商界、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會之行政經費,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本會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分配補助學校財團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發展校務之支出。 二、本會辦理募款有關業務所需經費之支出。 三、本會行政經費之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支出。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負責綜理會務及主持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主管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之代表各一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代表合計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合計六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全國性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舉之。 三、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三…
大學秘書室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必要時並得置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大學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各學院得置秘書一人。各研 究所、學系得視研究或教學實際需要置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