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政府勘定或由公民營企業自行選定報經政府勘定之宜農、宜漁、宜牧未 經使用之公有荒地,准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或由公民營企業申請投資開 發。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其申請為農業經營者,於企業解散時,由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 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負責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收入及國庫撥款,為 左列各款之運用,並依特別預算程序,提出計畫大綱,送立法院審議: 一、單獨投資於經濟建設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而為民間無力或不願興 …
政府得以指撥開發基金之收入,或指定公共建設收入,為償本付息之財源 ,並由國庫保證,發行長期開發債券,或委託國家特許之專業銀行發行長 期記名開發債券,籌措資金。 前項開發債券,應在證券市場上市。其每次發行之總額、票面種類、利率 、付息還本日期及經理銀行或是否附具優先承購股票之權利,由開發基金 管理運用機構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利 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 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 ,至折足為止。 前項加速折舊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 院定之。
…,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 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應考慮各產業實際能力水準。
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 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 十範圍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抵減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隔二年降低一個百分點。 第一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 構代表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投資,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 第一項公司免稅之要件、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公司已適用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之獎勵; 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所為之新投資創立 或增資擴展者,其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一次為限…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 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 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物流配銷中心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參加投資於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計畫、企業合 併、收購、分割事項,其為民間無力興辦或資力不足者。 二、融貸資金於產業升級或改善…
為強化技術引進與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 術輔導。 前項技術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促進產業升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並配合各地區社 會、經濟及實際情形,會商綜合開發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研訂工業 區設置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 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 人得依工業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書件,層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
依第二十三條編定完成之工業區內,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興 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得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經行政院核定設置工業 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 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銜 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由經濟部會同交通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 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經濟部 設置;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設置。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分別由行政院、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定之。
工業主管機關得依工業區規模及性質,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置開發機構。 工業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管理機構,辦理工業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 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
為協助國內中小科技事業創業發展,並促進整體產業全面升級,創業投資 事業之發展應予輔導協助。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及輔導,由行政院定之。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 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前項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