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 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 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校應另 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校應輔導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職業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建教合作之辦理,應經學校校務或行政會議通過後,由合作雙方簽訂建教 合作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及其內容。 二、計畫經費及時程。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其他相關事項。
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得視需要予以訪視考核,辦 理成效良好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
各校為有效推動建教合作業務,得依本辦法,配合各校需要,另定有關規 定,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 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
…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得列抵 免修或升級。 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學分採 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 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體績效。 (二) 全校科、組辦理成效良好,有具體績效。 二、積極辦理實務性研究、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或以技藝表演及符合該 類科性質特色之方式辦理,成效優良,確有具體事實。 三、校務行政:招生、學籍、課程、財務、人事、會計、財團法人及其董 事會等事項,均符合規定,且運作管理完善。 四、師資:各系、科均有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最低要求如下: (一) 全校生師比在四十以…
…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改進意見;必要時本部得同意其先行籌 備,並俟籌備完成後再核定改制。 四、專科學校經前款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私立學校由本部核定改制; 公立學校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辦。
技術學院、科技大學設有專科部者,其組織、師資,應以行政、系科合一 及人員精簡、資源共享之原則辦理。 技術學院、科技大學設有專科部者,其年制、學生資格、各科修業年限、 畢業證書發給、課程及設備等,依專科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二項專科部有關之教學、行政業務所需人員,由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就 其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師範校院應衡酌輔導區內中小學之需要辦理左列各項中小學教育之研究 輔導工作: 一、學校環境之規劃設計與改善之研究輔導。 二、學校行政事項之研究輔導。 三、各項教學設備之置備、製作、使用、修護與保養之研究輔導。 四、教學方法之研究及教學觀摩之輔導。 五、課程、教材之研究改進。 六、學校訓導工作之研究輔導。 七、學生輔導工…
教育行政機關與師範校院為策劃、協調、檢討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應分 別舉行中小學教育輔導會議。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協調輔導區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據中小學之需要擬訂下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計畫,擬訂原則如左: 一、中等學校教育輔導計畫,由各師範校院協調省市教育廳局擬訂,函報 教育部核准後施行,並分送有關省市教育廳局備查。…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 辦理情形與成效函報有關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教育院系得接受教育行政機關或各中小學之委託,就本辦法第五條所 列研究輔導工作範圍,辦理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
本辦法所稱實習包括左列各項: 一、修業期間之參觀、見習、教學及行政實習。 二、結業後之教學與行政實習。 上列兩項實習內容及實習標準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