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可能造成噪音、振動、空氣污染、異味、化學災害、電磁波或游離輻射影響者,應依當地氣象條件、污染之質量、污染控制措施之效率、災害風險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周界內規劃足敷需要之緩衝地帶並訂定密集植樹計畫,以減輕影響及維持景觀。
…重要水庫集水區,應以穿越性、封閉型、且不得設置機廠(場)、站及交流道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道路、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應詳細調查、分析營運時噪音及振動之影響程度、範圍及受體,據以訂定噪音與振動防制措施;且為因應環境音量標準之提昇,應事先規劃環境保護對策。採路塹或路堤方式者,應評估其對積水、洩洪、橫交設施、生態棲地切割或動物通過之影響,並納入…
機場之開發,應評估機場營運產生噪音之影響,應依規劃之最大運量、飛航機種,預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標示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敏感受體分布情況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在噪音之影響範圍內,涉及學校、圖書館、醫療安養機構、住…
…應變計畫。對於掩埋場封閉或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復育計畫、土地利用計畫以及二次污染問題,應預為規劃且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開發單位應妥善規劃廢棄物清運工具、運輸時段及運輸路線,預防廢棄物運送所引起之臭味、噪音、振動污染及交通影響。 開發單位規劃廢(污)水處理系統、廢棄物處理系統、轉運站或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時,均應考慮未來其營運管理維護之實務問題,訂定營運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處…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依評估之環境影響因子、程度、範圍,訂定營運期間環境保護對策,包括核廢料運送規劃、營運廢液或廢棄物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域水域生態保育及其他有關對策;並對儲存或處理場所封閉或停止使用後,可能引起之二次污染問題,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備產生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地下水與土壤保護…
工商綜合區、購物專用區、大型購物中心,或展覽會、博覽會、展示會場,或地下街工程之開發,對於假日或慶典節日所引進之大量人口對周遭地區所造成之交通、停車、廢棄物、噪音、環境衛生等影響,應納入其環境保護對策及緊急應變措施。
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 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 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工業區開發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 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 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 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港灣開發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 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 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 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 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 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 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 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 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大眾捷運系統,如採地面或高架方式開發,開發單位應將營運時噪音之影 響程度、範圍及受體,詳細調查、分析及據以訂定噪音防治對策列入承諾 ,並因應環境音量標準之提昇預留空間,以供未來改善使用。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 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 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予以認定) ,並具有與申請許可檢測類別相關之檢測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前述人員獲有碩士學位者,得減少一年檢測經驗;獲博士學位者,得 減少二年檢測經驗。但僅從事噪音、振動或其他物理性公害檢測類之 檢驗室,其主管得以物理或工科畢業者充任之。 二、環境檢驗測定技術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醫農科系…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申請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之檢測類別如左: 一、空氣檢測類。 二、水質水量檢測類。 三、飲用水檢測類。 四、廢棄物檢測類。 五、土壤檢測類。 六、環境用藥品檢測類。 七、毒性化學物質檢測類。 八、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檢測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類。 前項各款檢測類別之項目及分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機場開發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 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機場周 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開發單位評估機場營運產生之噪音影響,應依規劃之最大運量、飛航機種 預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並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分析主要及次要影響範 圍及訂定防制對策。 前項噪音之影響範圍內,涉及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宅或其他易受 飛航噪音干擾之土地使用,開發單位如採取搬遷或其他補償措施,其處理 方式及可行性,應先行規劃評估。
道路、鐵路開發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 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 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道路、鐵路開發,採地上封閉方式或高架方式者,應詳細調查、分析營運 時噪音之影響程序、範圍及受體,並據以訂定噪音防治措施,且應預留空 間,以供未來規劃改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