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 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 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 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 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 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 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 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一、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處理及申訴救濟等規定;學校得考量編制內專任、編制外專案及兼任教師之差異,將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成績合格基準分別明定。 二、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外審學者專家遴聘與迴避原則及外審…
學校與本部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審查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自案件應重行辦理階段,依規定續行辦理;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本部…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 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報行。但在校生得繼續 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 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 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校應另 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校應輔導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鑑安輔申評會)。 鑑安輔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因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
本辦法第三章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本章已有規定外,於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之申訴,準用之。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