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所有權人,其配售面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社區用地之面積,應按其權利價值總和除 以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單價計算。 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 得受配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
工業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 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工業區內尚未配售之 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社區用地之配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計算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及得申請配售面積上限。 二、公告及受理被徵收所有權人申請配售。 三、計算配售土地之權利價值。 四、計算提供配售土地之總面積及總地價。 五、…
社區用地配售予被徵收所有權人之價格,按該工業區開發成本計算。
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款 。 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 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 棄受配。
工業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由該社 區用地所在之工業區內員工申購。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工業主管機關出售其所開發之社區用地,應依社區用地之性質及條件,訂 定社區用地出售要點。 前項社區用地之出售,應辦理公告。
申購社區用地者,應按承購價額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申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價款,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 申請人經核准申購並接獲繳款通知之日後,放棄承購者,其所繳保證金不 予退還,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承購社區用地者,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 承購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 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其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條承購人於其原繳保證金經解繳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承購社區用地並 經核准者,其原繳之保證金得無息抵充新承購案應繳之地價款。 前項重新申請承購後再放棄承購者,除沒收其新繳之保證金外,該申請人 並不得再援用前項之規定。
承購社區用地者,應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付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社區用地之出售價格,除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因經濟 景氣變動或鄰近地價係顯有漲跌時,得重行審定與調整。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限於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相互間。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其用地面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社區用地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二、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三、相關產業用地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提出變更規劃申請前,與社區 居民達成協議後,備妥該協議證明書件,始得提出申請。
…機構、醫院、療養院、住宅聚落、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 油站、加氣站、公路、鐵路、平交道、隧道口、高速公路交流道、市 場、消防隊等) 。 六、依前條規定應與居民達成協議者,其與社區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
工業主管機關受理社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應依第七條規定舉 行說明會,徵詢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對該用地變更規劃之意見,並於無異議 情形下,始得進行變更規劃審查。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因配合實際需要,由開發單位興建之區外 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及工業住宅社區內之道 路、上下水道、路燈、公園、綠帶等設施暨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用地, 均於完工後,產權登記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有,並由開發單 位交予接管維護。
工業住宅社區之規劃,除應斟酌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用途外,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市計劃地區,工業區開發計畫與都市計畫不符者,視實際需要, 依法變更都市計畫或修正工業區開發計畫。 二、實施…
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配售工業住宅社區土地之面 積及地價標準,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