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審議小組由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 濟部、工業局、中小企業處、交通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省屬行庫中 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代 表及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小組成員由工業局聘任之。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除應依會計程序辦理外,並應送請行政院開發基 金管理委員會核備。
…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基金會) ,置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 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行政院秘書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外交部一人。 四、本…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所稱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係指管理蓄水庫之管理局、管理委員會、農田 水利會、事業機構或其他實際管理水庫之機關 (構) 。
各機構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及中小企業代表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聘…
…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會議,…
交通部設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所屬機關招標事宜資訊化之督導與推行。 七、本局暨所屬機關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管理、督導事項。 八、本局所屬機關庫儲器材管理作業之督導事項。 九、本局暨所屬機關財產查核事項。 十、本局財產管理委員會相關業務辦理事項。 十一、民用航空器材專供服務、維修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免稅進口簽審、核轉及管理事項。 十二、免稅進口航材流用查核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交通部設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交通部設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本基金應訂定風險控管機制及措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 九、用戶專用交換設備:指安裝在建築物內,供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用戶或合用中繼線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分機及其附屬設備等。 十、社區型建築物: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 十一、屋外電信管線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
建築物電信管箱、配線等電信設備設置,建築物起造人應建立並保留其管線竣工圖表等明細資料,移交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所有人負責保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 事項: (一) 促進電源開發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 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協助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符合法令規定或經依第六條所設管理委員會通過之計畫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 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查。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