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停役,羈押停役,刑事停役,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並 具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核予回役。 一、撤職停役屆滿一年,經考核品行良好者。但因叛亂、貪污罪,經判刑 確定或有其他重大原因者,不在此限。…
…退伍 指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依額退伍 指員額過剩,經檢討應予退伍者。 五、因停退伍 指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或撤職停役自停役之日起逾一 年經申請不合回役;或羈押停役、刑事停役、免職停役逾三年而未回 役;或雖未逾三年而將屆現役限齡或現役最大年限已無回役之可能者 ;或外職停役於公務員銓審合格、或銓審中停役屆滿三年、或無需銓 審者。…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停役 失蹤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二、被俘停役 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停役。 三、羈押停役 因案在羈押逾三個月者,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四、刑事停役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未受免官處分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停役。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規定: …
前條停役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回役。 一、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者。 二、羈押停役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確定或經判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徒刑刑期屆滿,或經依法赦免、假釋、減刑後刑期屆滿而悛悔有 據…
…退伍 指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三、依額退伍 指員額過剩,經檢討應予退伍者。 四、因停退伍 指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或撤職停役自停役之日起逾一 年經申請不合回役,或羈押停役、刑事停役、免職停役逾三年而未回 役;或雖未逾三年而將屆服役限齡已無回役之可能者;或外職停役經 任用者。
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 一、離營作業。 二、通報列管。 三、異動管理: (一)戶籍遷徙。 (二)入出國登記。 (三)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 (四)身家狀況變更。 (五)失蹤人口查尋及註記。 (六)其他異動事項。 四、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之異動管理。 五、編組、訓練、教育。 六、體格檢查及訪問調查。 七、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八、其他後備管理事項。
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 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服役單位於停役生效時,應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離營憑證卡及兵籍…
…年限離職。 三、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四、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檢討無不良紀錄。 五、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經軍(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六、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歸來合於復職。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回役人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後…
…代理人,填具不能應召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送召集機關核定之: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身心障礙不堪行動者,應檢具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應檢具司法機關之證明。 三、行方不明或失蹤,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者,應檢具戶政機關之證明。 應召員因受領動員召集令延誤…
…、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者(以下簡稱因病停役或停訓),自核定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二、經通緝停役或停訓者,自發布通緝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三、經羈押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定羈押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四、經觀察勒戒停役或停訓者(以下簡稱勒戒停役或停訓),自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五、因宣告徒刑或拘役者(以下簡稱刑事停役或停訓),自裁…
…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定: 一、因病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通緝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司(軍)法機關通緝書。 三、羈押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司(軍)法機關羈押通報。 四、勒戒、刑事、保安處分、戒治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司(軍)法機關執行通知。 五、失蹤、被俘停役或停訓者,檢附調查報告。 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徵集令通知接受軍事訓練(回復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回訓): 一、因病停役或停訓人員,經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體位區分標準,判定符合常備兵役體位者。 二、通緝停役或停訓、羈押停役或停訓人員,經撤銷通緝、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者,由司(軍)法機關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副知人事權責單位。 三、勒戒、刑事、保安處分、戒治停役或停訓人員,經執行完畢者,…
前條所稱家屬,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 三、兄弟姊妹結婚,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
…項各款所定停役,起算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所定失蹤逾三個月者,於失蹤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 二、第二款所定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算。 三、第三款所定休職者,自休職之日起算。 四、第四款所定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於因案羈押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 五、第五款所定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自入監執行之日起算。 六、第六款所定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者,自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之日起算。 七、第七款所定…
…一款、第三款所稱家屬,指申請停役人員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或其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列計為家屬: 一、因案羈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者。 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者。 三、兄弟姊妹已婚,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定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失蹤逾三個月、第二款規定被俘而停役者,於失蹤或被俘歸來,經查明失蹤或被俘期間無損軍譽,且考核合格。 二、依第三款規定,休職而停役者,休職期滿。 三、依第四款規定,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而停役者,於撤銷或停止羈押,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緩刑確定。 四、依第五款規定,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而停役者,於徒刑執行期間,依法赦免、假釋、減刑或刑期屆滿開釋,經考核悔…
…之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符合常備役體位者。 二、因通緝或羈押停役人員,經撤銷通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者。 三、因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停役人員,經釋放或執行完畢者。 四、因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經尋獲、歸還或歸來者。
停役人員回役或免予回役之審查作業,按其停役原因區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每月列冊定期審查。 二、因通緝、羈押、執行徒刑、拘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失蹤或被俘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後,即予審查。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羈押或留置,其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後,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在一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並函查驗機關註銷登記。 二、經諭知無罪、免刑、免訴、拘役、罰金之判決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應予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