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 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訊服務事項。 (七) 教育文化推廣研習事項。 (八) 各項刊物與教育活動教材之編輯及出版事項。 (九) 文化志工之召募、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教務推廣事項。 三、行政組: (一) 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報告之彙整編擬事項。 (二) 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公文之收發及繕校事項。 (四) 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項。 (五) 文書處…
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議事項。 二、本局人才儲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及行政效能增進之擬議事項。 三、本局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登記之擬議事項。 四、本局職員差假、勤惰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本局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議事項。 六、本局職員薪給、…
…人員協調聯繫及交流等事項。 二、國際合作科:推動本院參與各項國際性國會組織、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或其他國際性組織合作、參與國際會議活動、僑務交流及僑商等團體國會參訪聯繫、成立各國國會友好聯誼會提供行政支援等事項。 三、國際傳播科:關於國會外交成果彙整、國會外交公文書翻譯、國際媒體新聞服務及國會國際傳播事項、國際輿情、各國國會動態蒐整及與外國國會文官交流等事項。 四、禮賓事務科:關於協助禮賓接…
…(四)關於主機系統與周邊設備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關於電腦工作站相關設備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硬體、軟體、網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三、資料處理科: (一)關於本院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委員服務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資訊教育訓練規劃、推廣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立法資訊系統處理、查詢事項。 (五)關於電腦相關設備…
…員服務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委員於中南部地區之服務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辦公室住宿服務及公務車輛派遣事項。 (四)關於中南部民眾服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及協調中南部民眾陳情、請願協助事項。 (三)關於民眾參訪、接待、聯繫、研習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本院委員研習及職工、助理訓練…
…項。 (六)關於慶典、文康活動及社團輔導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職員財產申報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關於人事資料調查、登記、統計、表報編造及管理等事項。 (九)關於本院職員證製發及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公務證事項。 (十)其他有關職員人事等事項。
本院為謀各處、局、館、中心與各委員會事務業務之密切配合,以增進行政效率,得定期舉行相關會報。
本院秘密會議,除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請開者外,應於本院定期院會以外之日期舉行。但有時間性者,不在此限。 在公開會議進行中,有改開秘密會議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或出席委員提議改開秘密會議,不經討論,逕付表決;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議場大門內左右兩方為委員休息室,二樓中央為貴賓室,左、右兩方為新聞記者休息室,三樓為黨團協商室。 主席臺後左方為主席休息室,其旁為秘書長休息室,右方為行政院長休息室,其旁為政府首長隨員休息室。 議場東門二樓中央及左、右方為政府首長休息室。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 預算) ,如僅涉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僅涉非營業基金部分, 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 ,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 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
…定時間陳報主管機 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 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預算期間之分配額編列本次預 …
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 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 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營業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 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派員出國、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設置及 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營業基金資本增減、盈虧撥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 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就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 行政院。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待遇及福利暨派員出國計畫中之進 修、研究、實習項目等…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 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定時間陳報主管 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 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預算期間之分配額編列本次預 …
…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二)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重要行政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辦理。 四、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 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派員出國計畫,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