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 九、本局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十、本局技術人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事項。 十一、本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入境等事項。 十二、本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照護事項。 十三、本局公務人員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運用、移轉與各種統計表報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發事項。 九、本中心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十、本中心技術人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事項。 十一、本中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入境事項。 十二、本中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照護事項。 十三、本中心公務人員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運用、移轉與各種統計表報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 (一)待遇、各項補助之擬辦。 (二)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保之擬辦。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核轉。 (四)員工文康活動之擬辦。 (五)員工購置住宅貸款、急難貸款之擬辦。 (六)職…
…展之策劃事項。 三、關於本局職員任免、調遷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局職員考績、獎懲及控案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退休 (資遣) 、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 七、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八、關於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九、關於本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行審定、兼職、約聘僱人員遴用及管理、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編列、本室綜合業務、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考績、獎懲、申訴、復審、退休(資遣)、撫卹、退休人員照顧、出國計畫、局內職員之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康樂活動、各項慶典事項、差勤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遷調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資遣)、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
…及分層負責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調遷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資遣)、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
…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遷調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資遣)、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
…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遷調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資遣)、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
…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遷調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資遣)、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勤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輔導台灣地區煤礦礦工轉業及補助礦工資遣費用之支出。 二、推行海外煤礦合作探勘開發計畫有關海外煤礦業情報之蒐集、勘查與 探勘輔導、員工訓練與技術輔導等補助。 三、國內煤礦煤業生產週轉資金之貸款。 四、推行煤業合理化計畫有關…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所稱從業人員,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定期勞動契約人員。 四、借調或兼職人員。 五、其他臨時人員。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擬訂之補償辦法,其補償範圍應以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但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其勞保權益如有損失時,應給予補償。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給與支出,項目如下: 一、退休金、資遣費。 二、保險補償金。 三、加發六個月薪給。 四、一個月預告工資。 五、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會人員受停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職員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前項第七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領取任職期間之薪給及其他給付,無須繳還。
農田水利會職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係指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各組室(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標準支給。 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為基準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農田水利會職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農田水利會與農田水利會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給,並由農田水利會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
農田水利會人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屆滿命令退休年齡人員,應於停職原因消滅後,再行辦理退休,於屆滿命令退休年齡至停職原因消滅期間,預領生效後之薪給者得發給本薪或年功薪,並於領取退休金時扣除。
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 一、因農田水利會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農田水利會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延長病假逾一年,不合退休規定。 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