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河川管理,係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及河防建造物之檢查與養護。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之測定及砂石可採區與禁採區之劃定。 三、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四、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及撤銷。 五、河川區域土地之管理。 六、治理計畫用地取得及其他有關河川行政事務管理。 七、防汛、搶險。 本規則所稱河川,係…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於第六條第一款第四目未經公告之河川區域內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者,管理機關應先通知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逾期未為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 規定處罰之。 前項違法情形,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及供氣機構協助取締。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 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二、關於事業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結合所附加負擔案件之處理事項 。 十三、關於事業聯合行為之調查事項。 十四、關於違法之事業聯合行為之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業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案件之審查事項。 十六、關於事業申請聯合許可行為審查基準之研訂事項。 十七、關於許可聯合行為之監督與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事業獨…
…、分析及編印事 項。 (三) 關於法規資料之建檔與系統之建立事項。 (四) 關於涉外有關公平交易法律事務之聯繫、協調、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公平交易法刑事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二) 關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行政罰鍰欠繳者強制執行之聲請、處理事項。 (三) 關於民、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 其他有關…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改正情形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人事查核業務之策劃、推行、督導等事項。 (二)員工忠誠調查及防諜工作之辦理事項。 (三)政風資料之蒐集及施政得失之建議事項。 (四)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案之推行及違法失職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之推行及洩密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人員及重要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督導、協調、配合支援等事項。 (七)保防宣導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所屬人事查核單…
… 十一、電波監測作業之執行事項。 十二、各類違法與違規無線電臺之偵測取締及電波干擾之查處事項。 十三、違法及違規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燬、銷燬事項。 十四、違反電信法案件處分書之開立及管理事項。 …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人員從事代檢工作有違法情事,經司法機關提起公訴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停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一個月及停止該具有檢驗員或技工證照人員之代檢工作,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人員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公路監理機關應…
…徇私,有虧職守者。 二、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較重,或一年內曾受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以上之處分者。 三、同時受雇於其他汽車修理業或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 四、從事檢驗、考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提起公訴者。 依前項第四款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期限屆滿,司法機關仍未判決確定者,繼續停止其檢驗,考驗工作。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再執行檢驗或考驗工作: 一、從事檢驗、考驗工作違法失職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依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為公務員之情事者。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業務計畫書執行業務或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三、辦理業務不遵循法令者。 四、財務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捐助章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本基金經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指配之電臺識別呼號。 二、從事違法通信或傳送非法信息。 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 四、傳送不實之信號或信息。 五、從事廣播或蒐集新聞活動。 六、轉發非業餘電臺之信息或作為該等電臺之中繼站。 七、使…
實驗者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但為供擔保使用者保管及歸還實驗者 免費提供之行動臺,並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實驗者不得對外宣稱其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或進行任何可能導 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服務經營者之不當宣傳。 實驗者違法經營電信服務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罰外,並廢止其 實驗之核准。
禁運或違法偷運之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物品之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作為行李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及志工團隊,其申請表、推薦書表或其他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獎項。 前項志工及志工團隊獲頒本辦法之獎勵後,有違法或其他影響運用單位或機關(構)之聲譽,情節重大者,本部得廢止其獎項。 本部作成前二項處分時,並通知獲獎志工、志工團隊,限期返還徽章、獎座及得獎證書;屆期未返還者,由本部註銷之。
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執行檢查或取締違法行為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現場查獲違法行為時,應當場填具告發單,並由執行人員及違法行為人或 在場人簽章;其行為人不在現場者,應作成紀錄,始得據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