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器檢定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違規案件之取締事項。 三、本課主管度量衡器檢定業務法規、作業程序、施檢規範、訓練、檢定技術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四、檢定設備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標準器之管理維護及送校等事項…
…、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宣導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查、校正實施等事項。 三、度量衡器檢查資料之蒐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成果統計編報事項。 四、度量衡器糾紛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五、度量衡違規案件之取締事項。 六、本課主管度量衡器檢查技術、法規、作業程序、訓練、檢校技術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七、檢校設備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本分局實驗室認證體系綜合業務之執行及…
…證書等之保管事項。 五、各類規費之核收、催繳事項。 六、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之核發。 七、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違規案件處分書之送達及罰款催繳事項。 九、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
…、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實施等事項。 三、度量衡器檢查資料之蒐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成果統計編報事項。 四、度量衡器糾紛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五、度量衡違規案件之取締事項。 六、本課主管度量衡業務法規、作業程序、訓練、檢校技術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七、檢校設備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查詢事項。 九、本課主…
…、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
主管機關得就礦場安全技術之課程、訓練、考試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 前項受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之名冊、出勤紀錄、考試成績、違規情形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本規則所稱之違規用電,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四、在…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 前項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案,並將式樣公告之。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查獲違規用電事實,應由在場之警察一人或第三者二人以上之證明或作成文件、照片等其他物證。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之追償,依下列之規定追償之: 一、按所裝置之違規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之供電時間之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但經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 四、其他違規使用。
計畫性配額之轉讓分為下列兩種: 一、長期轉讓:出口實績歸受讓人所有。 二、一年期轉讓:出口實績之百分之九十歸出讓人所有,其餘百分之十之 歸屬,由讓受雙方自行擇定。但受讓人因違規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 商登記或不予計列出口實績處分者,讓受雙方均不計列出口實績。 廠商應於辦理轉讓登記時敘明申報轉讓種類;辦理一年期轉讓登記時,並 應敘明前項百分之十出口實績之歸屬,事…
為加強紡織品配額之稽核及違規案件之查處,貿易局得會同有關單位對持 有配額之廠商進行稽查,廠商應予配合。 持有配額之廠商,應保存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交易文件:進口商訂單、信用狀或其他交易文件。 二、生產資料:進料證明、…
紡織品違規轉運或違反第九條規定之案件,得向貿易局檢舉之;受檢舉案 件經查明屬實者,由貿易局按檢舉案件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 佣金) 之五分之一核給檢舉人獎金,但核給之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前項核獎規定,不適用於貿易局、海關、紡拓會執行與配額管理職務有關 之檢舉人。 核給之獎金由貿易局編列預算支應。
… 舉人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年齡、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聯絡電話,或廠商名 稱、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違規事實及相關資料或線索。 前項第一款檢舉人資料,貿易局應嚴予保密。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或廠商名稱檢舉者,不予核獎。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違規轉口,指輸出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其原產地非屬我國,而申請利用我國配額輸往進口設限之國家或地區。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規避稽查,指出進口人未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
…查核。 內部管控出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署得註銷認定並廢止第一項之輸出許可證: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經貿易署查核管控作業流程不符合內部出口管控制度,經通知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 三、違規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經海關核准,擅自變更其原有規劃、設施或設備,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快遞業者警告或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