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各項收入憑證結算表三份,經有關人員核轉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 核章完畢,以一份送主管總務人員備查,一份送會計室核存,一份連 同有關各表合訂成冊,以備稽核。 五、領用人員如遇調職或離職時,其所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不論已未使 用完畢,均應專案列冊,報請主管派員監交後任接收,無人接辦者, 得暫由總務科接管。
領有指揮證人員,於離職、停職、休職時,應將原證繳銷。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 管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呈報備查。
各機關應於進用資訊作業人員時,由其填具保密切結書;離職時取消其識 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第二項、第四項、第三條第一項及本條第二項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卸(離)職當日,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
各機關團體於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於十日內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通知其上級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位;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團體者,通知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指定之單位。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 換輪值 (以一次為限) 並須事先呈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覓人代值。遇 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 ,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 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 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人,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清者除不發給 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除不發 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 換輪值 (以一次為限) 並須事先呈准送經人事單位登記,嚴禁覓人代理, 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 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 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務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 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 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局員工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單位索回原借條以明 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 節重大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