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臺北市、新北 市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依行政院各部會署組織法之規定。
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行政院認為必要時,得令設置理、監事,由主管機關聘派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於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價高於規定基準價格時,就其超過部分,按第四條規定,從價提存之。 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實得平均售價,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推銷費用時,收購農民糖應支付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前項保證糖價,於臺灣糖業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收購農民糖每年期契約原料推廣前,由行政院核定公布實施。
…,提存百分之三十。 三、售價在美金四百五十元以上至七百五十元時,其超過四百五十元部分,提存百分之四十。 四、售價在美金七百五十元以上時,其超過七百五十元部分,一律提存百分之五十。 前項起提點,行政院得衡酌國際糖價、基金餘絀、蔗農收益及台糖公司生產成本等因素,於最低每公噸美金二百五十元,最高每公噸四百五十元之範圍內調整之。 行政院依前項規定調整起提點時,除應按起提點所調整之比率,調整提存級距…
平準基金因糖價低落不能提存,或提存不足支付各該年期保證糖價之差額時,由行政院籌措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應擬訂能源發展綱領,報行政院核定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易促進機構、工商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共同辦理,並分別建立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資訊管理、工業安全、污染防治、市場行銷、互助合作及品質提升等輔導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之建立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主管機關,核准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為處理公平交易法所定事項,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 條例,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 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