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職進修學分、學位者,其入學資格、方式與應修學分數等,應依規 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並依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結 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在 職進修。 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事先報准,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 行政工作。
教師自行從事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 優良者,得由學校依相關法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關關酌予獎勵。 前項研究、著作、翻譯、創作等優良作品,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 學校協助出版、製作或推廣。
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區之社會實際需要,提 出計畫或理由,依照本法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程序辦理者, 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得為必要之糾正處分。
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之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國民中學同。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二類三科為限,其課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與職 業學校同。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左列各項資料逕報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就異動部分報送 異動表。 一、本學年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休學生、退學生及留級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三、上屆畢業生升學就業狀況。 四、本學年校舍及設備之變更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年或學期彙造簡表送教育 部備查。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派督學視導所屬之公私立高級中學,每學期至少一次 。
高級中學徵收學生費用種類如左: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款。 前項收費標準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限。
高級中學應設置獎學金,其辦法公立高級中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實 施;私立高級中學由董事會按規定訂定,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實 施。
高級中學各科教材暨教科書,須採用教育部編輯或審定者,如教師自編補 充教材必須符合部定課程標準,並於施教前經學校審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案。
高級中學有關學生訓導管理規定,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辦法,各 校根據辦法,訂定詳細規則,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上者,設 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設教務、訓導兩組;附設職業類科不設組。 前二項各組之職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為十四小時至二十一小時,兼任行政職 務者得予酌減,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其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與國民 中學或職業學校同。
高級中學學生入學考試,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舉行 之。 各校應於入學考試前擬定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後辦理。
高級中學應於規定時間造具應屆畢業生成績清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
東引地區保送來臺升學學生每年以保送升學專科學校五年制一年級四名, 高級中等學校六名為限。 前項學生由其就讀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師範生公費待遇標準給予公費 待遇。
申請保送學生,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及繳送畢業證書、畢業成績單、體檢表 (均黏貼相片) 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連江縣政府每年七月十日前將保送來臺升學學生名冊 (格 式如附件三) 一式三份暨學生所填繳之上項文件 (不含保證書) ,分別函 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保送之學生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學生志願及實際情形分發學校甄 試入學。
各學校志願投考軍事學校之學生,應由學校列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並對學生及家長酌予表揚。
輔導學生投考軍事學校列為各中等學校重要考成之一,各校教職員對輔導 工作具有成績表現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成績特別優異者, 由省市教育廳局轉報教育部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