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 三、…
…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得列抵 免修或升級。 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學分採 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 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實驗高級中學得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學校法人)申請設立。 已設立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得申請改制為實驗高級中學。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得申請 改名為實驗…
本辦法所稱教育實驗,指在實驗高級中學內,就下列事項所進行之整合性 實驗: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其他依法規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事項。
申請設立或改制為實驗高級中學者,應由申請人提出籌設學校計畫書或改 制計畫書,連同實驗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直轄 市立、縣(市)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依私立學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以下簡…
實驗高級中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實驗高級中學,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 國民小學部。 實驗…
… 八、經費概算、來源及收費基準。 九、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申請人、校長及教師之相關資料。 前條實驗計畫,得依實驗範圍及目的,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課程、內容及教學規劃。 二、學校制度、行政運作及組織型態。 三、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方式。 四、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申請設立、改制或改名為實驗高級中學者,其申請人,國立者,為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直轄市立者,為直轄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縣(市)立者,為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私立者,為學校法人之代表人。
申請設立實驗高級中學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教 育實驗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設立改制合併停 辦辦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為私立者,應依設校規劃預計招生總人數籌 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其預計招生總人數一百人以下者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召開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 人士聘(派)兼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實驗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必要時,得依實驗計畫由學校擬訂學習成就評量之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定後實施。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變更已核定實驗計畫事項之內容時,應於每學年度開始 六個月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實驗高級中學應依實驗計畫辦理教育實驗,每學年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 出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實驗高級中學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型高級中學設 立基準及其相關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提出改名計畫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改名為各該類型之高級中學。依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五 項規定,變更其實驗高級中學之名稱者,亦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成效;其評鑑 應於實驗計畫實施期中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者,亦同。附設 國民小學部者,應於低年級、中年級或高年級結束時辦理。經評鑑通過者 ,得依第五條規定程序,檢具校地及校舍所有權人同意於實驗期間內提供 使用並依公證法公證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續辦。 實驗高級中學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學校法人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 其情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予以必要之處分: 一、未依實驗計畫進行教育實驗。 二、擅自變更實驗計畫。 三、違法招生或超收學生。 四、經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教育實驗,違反實驗計畫情節重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 。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