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 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 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 (應 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每 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他校,應由原聘 僱學校與擬聘學校依第五條規定共同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 可。如未經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不予聘 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補正者。 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之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 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之…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人以上為原則;連續三年未達十人者,學校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改善計畫,據以改善其辦學情形。 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該校列為優先輔導之對象。 下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辦理。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辦理學生入班鑑定事項;小組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具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招生簡章等事…
本部應定期會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估未來五年藝術才能班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整合相關資源,協助藝術才能班之課程規劃及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及輔導。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藝術才能班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程實施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
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未符合本標準規定或績效不良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藝術教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當學年度學校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核減一班。 二、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不得依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增班。 …
幼稚園教師之登記及檢定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登記部分,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 定情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幼稚園教師之登記,應由幼稚園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 ,經由服務幼稚園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一、申請表 (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 二、學歷證件。 三、經歷證件。 四、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幼稚園教師之登記: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 二、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幼稚教育系科畢業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 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 四、幼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
幼稚園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以 考試定之;各省 (市) 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 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一個月 登報公告。 前項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及試教。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幼稚園教師,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 給教師登記合格或檢定合格證書。
…育師資科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二、各級師範校院各系科或大學教育院系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 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且從事幼稚教育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一) 幼稚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 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四學分。 (三) 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 (四) 鍵盤樂二學分。 (五) 國音一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園行政二學分。 (二) 幼兒發展與保育二學分。 (三) 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 (四) 幼兒體能遊戲一學分。 (五) 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 (六) 視聽教育二學分。
… 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 前項遴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合作單位代表與校內家長、相關行政及教師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 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實施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