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撥款者,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實施國民教育之學校名稱如下: 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縣(市)及鄉(鎮、市、區)之名稱;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縣(市)立之名稱。 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直轄市及行政區之名稱;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直轄市立之名稱。 三、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公立師資培育大學之名稱。 四、私立國民小學、國民…
學校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室)、進修部等一級單位之下得設組為二級單位。 二…
…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自治法規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收取之雜費,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校舍修建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前項人事費用,包括教職員薪資、資遣、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費用。
幼稚園之教學應依幼稚教育課程標準辦理,如有實施特殊教育之必要時,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置特殊教育班級。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 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 房屋。
依本法第十五條所為之捐贈,應由接受捐贈之幼稚園開具捐贈之項目與數 額連同捐贈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屬實後,依規定報請獎勵 。
私立幼稚園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方 式如左: 一、獎狀對董事會、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之獎勵。 二、獎狀或獎金 對幼稚園之獎勵。
獎勵私立幼稚園之給獎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 之。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得從優予以獎勵。
獎勵私立幼稚園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實際 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
辦理私立幼稚園獎勵工作,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 小組予以審議。
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幼稚園財產清冊,備供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查核。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鎮、市、區)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造具之入學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戶政機關補列並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 國民小學畢業應入國民中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造具之畢業生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
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
為適應環境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 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規定。
…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而予以決定,惟最高 以十分為限。 學校應組成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查前項各款加減分,其加減 結果,為實得總分。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有關規 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
為因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原則,訂定補充 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 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幼稚園收四足歲以上至六足歲以下之兒童,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收三足歲以上之兒童。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分之一董事,以曾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或 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之人員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幼稚 園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至多不 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