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實施視聽教育之經費,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編列科目 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輔導文教團體 、婦女團體,積極推行家庭教育。
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在社會教育科內指定專人辦理家庭教育事宜。
各鄉市推行家庭教育由各該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於年度開始時,應將推行家庭教育計畫分別編列 各該學校社教機構之工作計畫內,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 終了時,應將辦理情形呈報備查。
各文教團體及婦女團體推行家庭教育,應參照本辦法之規定,商承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單獨辦理各項工作,或與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協同辦 理。
各級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時,應擬具辦理社會教育計畫,函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終了時,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所需經費,應酌列預算。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製預算時,應酌列經費,作為獎勵或補助所屬各 校辦理社會教育之用。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列入督導項目,派員前 往督導實施,其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廣播及電視教育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所設置之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台 實施之。
本辦法所稱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係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各社會教育機構所編製者。 前項所稱之各社會教育機構,為社會教育法第四條與第五條所稱之各社會 教育機構。
社會教育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准備 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報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鄉鎮市立 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申 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經常費) 五、建築 (圖樣說明) 六、設備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社會教育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館 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於 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任用之,並呈報上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備案。
社會教育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其員額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 條資格之人員任用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省市立社會教育館 得設置編纂輔導員,縣市立社會教育館得設置編審輔導員各若干人。
社會教育館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事業進行計畫及經費預算書呈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社會教育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社會教育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科學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呈請教 育部核准備案。由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廳 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由鄉、鎮市設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設立時應開具左列…
科學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館 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遴選 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 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科學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 各館事務繁簡規定最高或最低員額) 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 人員依法任用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