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各組設組長一人,技術員,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省 市立博物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得設 置編審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 前項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博物館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事業進行計劃及經費預算書,呈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博物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博物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舉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各該屬社會教育機構主辦預 展會提選精品參加全國美術展覽會。 二、公開徵集各類美術作品參加展覽,或由全國性美術團體推薦作品,參 加作品必要時得規定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作品為限。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格考驗時,應組織「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委 員會」。其委員會之組織,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另抽考科目二科。 抽考科目依補習學校之性質,就全學程除必考科目以外之教學科目中抽定 之;惟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抽考科目以專業科目為主要,必要時得以實 作為之。 抽考科目,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抽定並公 告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之及格標準,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資格考驗 委員會決定之。 補習學校資格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不及格科目超過全部應考科目二 分之一以上時,雖總平均達及格標準,仍以不及格論。
資格考驗及格者,由辦理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發給資格證明書, 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資格證明書之格式另定之 。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實施要點,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訂定。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資格考驗得酌收報名費,其收費標準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教師,係指在公立或已立案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 幼稚園,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特殊教育班、特殊幼稚班,從 事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教育之專任教師。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但特殊幼稚園 (班) 教師之登記,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登記結果報教育 部備查。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應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一 個月內,檢附左列各件,經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報請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辦: 一、申請登記履歷表。 二、現職聘書 (或派令) 暨服務證明書。 三、學經歷證件,但已取得同級學校同科目教書證書者,得僅檢附原教師 書及特殊教育學分證明書。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但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得免附。
具有高級職業學校專業學科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八條第二款所定特殊教育 學分,或具有幼稚園 (班) 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十一條所定特殊教育學分 ,或具有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未符合同條所定應具有之本科教學經驗或應 修習之特殊教育學分,而應聘 (派) 任教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准以試用教師登記,試用期間以五年為限,試用期滿未取得合格教師 資格者,不得續聘 (派) 。
經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合格之教師,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教師 證書。
經登記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如重任教師時,必須 重行申請登記。 經登記合格之教師轉任其他省市教師時,應向所轉入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另行申請登記。但經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證書相互通用者, 不在此限。
戲劇院之營業地點,應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行政區及其他限制使用區以外 ,並應距離學校、醫院等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