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工程興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 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 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口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廢棄物清運車輛及相關運輸工具之運輸路線、時段應詳細規劃,並妥善防 制廢棄物運送所引起之臭味、噪音污染及交通影響,以維持當地環境品質 。
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 、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 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振動、廢棄物、生態、 交通、風險評估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公 告之。
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興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 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開發單位應調查、預測、分析污水處理廠 (場) 營運所產生之臭味、噪音 及訂定減輕對策,並應於周界規劃設置適當緩衝地帶。
文教、醫療建設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 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 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 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 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 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廢棄物清運車輛及相關運輸工具之運輸路線、時段應詳細規劃,並妥善防 制廢棄物清運所引起之臭味、噪音污染及交通影響,以維持當地環境品質 。
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 、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種類、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 及應用於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前項預測、推估模式 (含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振動、廢棄物、生態、 交通、風險評估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技術規範 公告之。
高樓建築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 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 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 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工廠設立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 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 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 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核能電廠開發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原子能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 條例等相關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之 規定,其因…
核能電廠開發應依評估之環境影響因子、程度、範圍訂定營運階段之環境 保護對策,其應包括溫排水放流、例行運輸之輻射防護、營運廢液或廢棄 物之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域水域生態保育、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及其他有關對策。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原子能法、空氣 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游離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法令之 規定,其因環境…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依評估之環境影響因子、程度、 範圍訂定營運階段之環境保護對策,其應包括核廢料運送規劃、營運廢液 或廢棄物之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城水域生態 保育及其他有關對策。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 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 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 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對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 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 理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 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抵減 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 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