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為發揮整體功能,強化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績效,得由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或專家學者,舉行「預防少年犯罪協調會報」,從事預防工作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動事宜。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
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嚴格督導考核各級學校對於前項規定之執行成效。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
法院對受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移送執行或其他事由須送還法官、檢察官處理者外,應即釋放之。 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戒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二月,並就其觀察、勒戒情形出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檢察官或法院應就前項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分別依下列情形處理之: 一、偵查中之案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審理中之案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逕為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觀察或勒戒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偵查中之案件: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就觀察、勒戒結果分別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二、審理中之案件:應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逕為裁定,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
受理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如係兒童或少年者,應視事件性質,配合兒童福 利法第十八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規 定。 七、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八、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九、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者,依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 法之規定。 十、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十一、違反地方自治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十二、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受理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之警察機關,於完成登記作業後,應檢具筆 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 具現役軍人身分者,移送管轄軍事審判機關。 依本條移送者,除另涉他案外,均不隨案移送。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成立之評估小組,得依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矯正法令組成。 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除前項矯正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小組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席。
…書。 三、前科紀錄。 四、家庭生長背景。 五、婚姻或親密伴侶之互動關係。 六、就學或就業過程。 七、生理及精神狀態。 八、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 九、再犯之危險性。 十、觀護人或少年保護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採取處遇之相關文件、資料。 十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登記、報到及查訪情形。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所定之情形者,少年法院(庭)應於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一個月內,將裁定書或宣示筆錄、前科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提供予受保護處分少年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感化教育機關。但前科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
加害人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保護處分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之檢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單位。
…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必要採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處遇時,應檢附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處遇建議、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與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及具體建議,送觀護人參考。 受保護處分少年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估認有採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處遇必要時,應檢附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治療、輔導或教育紀錄與其他相關…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