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停 (撤) 職 (役) 人員,奉准回役、復職 (補) 者,其薪給自人事命 令生效之日起發給。 因案羈押或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 無罪確定,並奉准回役、復職 (補) 者,其薪給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 給;人事命令復職 (回役) 生效日後,屬原羈押期間僅發薪俸及專業加…
…效日之前一日止。 (二) 二十四時生效者:薪餉發至人事命令生效日之當日止。 (三) 人事命令未註明零時或二十四時生效者,人事權責單位未通知更正 前視同零時生效發放。 三、因案羈押人員之薪給發至羈押之前一日止。羈押期間符合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規定之人員依各條規定辦理。 四、退伍之人事命令遲到者,其薪餉發至離營之前一日止,並由財勤單位 報請權責單位查明責任…
執行、羈押在軍事監獄、看守所之已、未決軍事犯及俘虜,依軍事犯補給 卡,以實際羈押天數,按國軍給予,發給主副食費。 軍事犯進出監所日期,由軍事犯管理單位,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所定 押、提、釋票回證或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列入軍事犯 主副食費名冊,並由財勤單位依前述證件認定之。
為訓練軍事受刑人、羈押中被告之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獄或出 所後能適應軍中或社會生活,設置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發給作業者勞作金之支出。 三、補助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飲食支出。 四、軍事受刑人及被告之獎勵支出。 五、作業管理人員之獎勵支出。 六、教學訓練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作業之支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比照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比照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之規定,在基金額 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軍事審判機關設軍事看守所,羈押軍事被告。無設置者,得羈押於附近其 他軍事看守所。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令將各軍事看守所 羈押之軍事被告集中管理戒護。
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應送軍人監獄執行者,由該管軍 事檢察官指揮執行。無軍人監獄設置之地方或司法監獄不能寄禁時,經呈 准後得暫留所代監執行。
羈押被告時,應查驗押票及身分證明,提訊及釋放時,亦應查驗提票及釋 票。
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經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准在戒護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 回所,其在外期間,算入羈押日數。
軍事看守所長官得依被告之志願,並斟酌衛生、教育、經濟與羈押被告之 案情、健康、知識、技能及出所後之生計,分配其作業。
被告羈押期間,應統一使用衣物。其所需囚服、軍毯等,由軍事看守所供 給之,於出所時繳還。 被告出所時,如確無衣著,得由軍事看守所就堪用服裝發給之,並准核銷 。
…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法停役者:自停役之日起,在陸上失蹤者,發給九個月;在海上或空中失蹤者,發給三個月。 二、被俘人員經原部隊層報本部依法停役者:自停役之日起發給。其被俘後狀況不明,或經證明在敵區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本部認定,未為敵利用或工作者,繼續發給。 失蹤或被俘人員已預借之薪餉,准予核銷,不予追繳。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退除役官兵權益之停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假釋或赦免出獄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二、經司法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羈押或宣告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者,於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期間,停止其權益。 三、因案通緝者,自通緝之日起至通緝原因消滅或撤銷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 經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
…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非本國籍配偶。 二、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 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四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有第三十九條情事而移付懲戒者。
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專任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