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 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 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 算及分預算,送行政院主計處。
…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 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請求國庫現金增 撥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經 建投資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行政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國計畫…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長 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之審議結果,函 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秘書處應就固…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 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 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等機關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彙案編成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分為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 ,連 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
本院設憲法法庭書記廳,處理憲法法庭之行政事務,分六科辦事。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司法行政廳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四、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
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如下: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 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