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比照第七十三條退休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依本規則退休或資遣者,如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農田水利會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申請退休、命令退休、資遣及撫卹,由農田水利會核定,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農田水利會職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補償金。
…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辦理留資(職)停薪者。 三、專案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之;因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免職、除名(解僱)、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資(職)停薪期間考核年資無法併計者,得隨時辦理之。 考核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
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由本部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有 關保險事項分別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所需費用,均由各機構在其本身負擔能力暨 不超過用人費用規定範圍內列支。
…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構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
各機構派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資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該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各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給。
各機構派用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之服務年資,應予採計: 一、曾任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包括本機構前身)職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之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
各機構派用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 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採計上限。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各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
各機構派用人員在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所具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服務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最後服務機構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
各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
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各機構派用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退休、撫卹及資遣等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覈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未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其屬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其屬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