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為之處分,應就其服務機構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等公告於保險人網站,其公告期間為自處分發文日起至處分執行完畢。
權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非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人而提出申請。 四、原核定通知已不存在。 五、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六、爭議之內容非第二條所定事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保險人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息環境之完整。 三、查驗獵捕、垂釣許可證或身分識別證及所攜帶之器具。 四、稽查取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之公告管制事項之行為。 五、稽查取締騷擾、虐待、宰殺、買賣或以非法方式獵捕野生動物等違法事件。 六、執行野生動物之保育及宣導。 七、稽查取締其他有關破壞野生動物及其環境之行為。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違反主管機關有關作業時限及船員員額之限制。 三、販賣或將漁業動力用油移作他用。 四、非法進入外國海域。
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重領、冒用、轉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出海作業期間,聚眾要挾怠工、罷工或故意損毀漁船、漁具。 四、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 五、缺乏團結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觀察員及檢查員執行任務。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者。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
農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農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
會計人員除處理會計事務違法失職時應依法處理,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違法舞弊事件,非有勾串事實不負法律責任。
漁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漁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
…事查核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工作策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忠誠調查業務處理事項。 (三)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防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防教育策劃、推行事項。 (五)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許可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三、董事會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有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不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主管機關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情事者。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與就業服務業務有關之處分者。 十五、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曾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仲介之外國人入國三十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附表二規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六、其他違法或妨礙公共利益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不予認可、廢止或撤銷其認可者,應公告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雇主對於該外國人違法行為之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者,其聘僱外國人之名額應予保留 。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所製發之服務證件、勞動檢查證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身分之文件及實施檢查之公文函件。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並持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