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快遞業者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由海關…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其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而須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者,應以合併計算之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裁處罰鍰。
快遞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 快遞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
應施出口檢驗食品之港口驗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品質驗對: 一、因品質不良發生糾紛、被扣留或退貨者。 二、有掉包、羼雜、違規嫌疑者。 經連續三次實施品質驗對且總數量達一千箱(件)以上,均查驗合格者, 得向檢驗機構申請恢復港口外觀檢查。 實施品質驗對之取樣,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之。
…者,應監督其揀選、整理或改裝,報經檢 驗合格後始准啟封發還。 三、經檢驗合格者,俟其工廠補辦登記後,通知其加附內銷檢驗登記號碼 ,並依規定分別辦理報驗或補繳檢驗費後,啟封發還。 四、違規封存交由經銷人 (處) 保管之商品,經追蹤調查產製工廠確已廢 立者,則檢驗機構予以取樣或令其專案報驗。 五、違規封存交由經銷人 (處) 保管之商品,經追蹤調查屬處分未收回者 ,…
…其他則由檢驗機關(構)視情況抽批封存,至少五批抽一批: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先行放行。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先行放行。 三、依第五條第二項先行放行。 四、報驗義務人於一年內就同品目商品曾有違規紀錄。 五、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屬高風險之商品。 前項封存商品有應完成相關作業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向檢驗機關(構)申請自行解封,檢驗機關(構)必要時得派員監督。 報驗義務人於完成相關作業後,應…
…檢驗機關(構)辦理定期追查、不定期追查、赴廠查核、抽樣或原物料與供應商查核紀錄抽查。 九、未依第十條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經檢驗機關(構)通知仍未改正。 十、發生損害社會公益之涉及管理系統違規事件,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情節重大。 十一、違反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明書規定,或於定期追查、不定期追查、赴廠查核或原物料與供應商查核紀錄抽查時,有隱瞞事實、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 十二、管理系統驗證…
…商品。 五、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 六、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七、經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於期限內完成基本檢驗設備之備置,屆期未完成。 八、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
…檢查,應檢查下列事項: 一、商品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二、商品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標示規定。 三、商品之標示、標識與原檢驗商品是否符合。 四、經標準檢驗局命令限期回收之違規商品是否依規定回收。 檢驗機關依前項規定執行市場檢查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要求檢查場所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市場檢查發現涉違規商品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執行涉違規商品封存或以其他保全證據之方式代替封存時,應填寫進貨證明及保管書,由受檢查者簽名或蓋章交檢查人員後,將涉違規商品交由受檢查者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 受檢查者將涉違規商品運存指定場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執行市場檢查發現涉違規商品時,為調查違規商品產銷情形,檢驗機關得向稅捐機關函詢報驗義務人有關產銷資料。
監視員舉發違規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並限期回收者,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撤銷型式認證者:回收經撤銷型式認證之所有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法定度量衡器。 二、廢止型式認證者:回收經廢止型式認證被查獲違規製造批次起之所有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法定度量衡器。
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之稽查事項如下: 一、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二條標示規定。 二、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經限期回收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依規定回收。 四、經禁止陳列銷售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繼續陳列銷售。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進行調查,並執行可疑違規法定度量衡器封存時,應填寫保管書交受調查者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受調查者並應填寫進貨證明。
各級管理機關為取締違規使用或其他危害海堤安全之事件,必要時,得商請當地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之。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罹患職業病。 三、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各機構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四、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致傷病。 前項各款…
…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三項各款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認定,各機構審認時,比照…
…裝於他船、存置或裝入容器者,應繳回該次購油量部分。 四、偽造、變造航程資料者,應繳回偽造、變造航程用油量部分。 五、未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無故停泊公共水域,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者,應繳回該違規航次用油量部分。 六、從事非漁業行為者,應繳回該違規航次用油量部分。 有前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所定違規情形,且無作業時數可勾稽者,按違規行為前,最後五次中最高三次之平均購油補貼款,計算應繳回之優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