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左列表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立案。縣 (市) 政府於核准立案後, 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 (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具基…
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但由機關或公 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其性質不宜適用本規則有關條文,經直轄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距離 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發給立 案證書,並應懸掛於該班辦公室顯明之處所。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直轄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 一、班主任之更動: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 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二、班址之遷移:…
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 依左列規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一、招生簡章包括招生班數、人數、開學日期、各科教學時數、修業期限 、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招生三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開學後二星期內陳報。 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經直轄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補習班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教材而自編者,應送請直轄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 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各補習班訂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 市) 政府核准。
補習班備有宿舍者,其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 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補習班得向寄宿生收取寄宿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班訂 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補習班應酌設獎學金名額,其辦法由各班訂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 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選定轄區內辦理成績優良之補 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以改進教學方法。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定期召集轄區內補習班班主任 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 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 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 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頒給獎 章、獎狀、或以嘉獎等方式獎勵之。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進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 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補習班如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時,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 政府核准暫停招生,其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撤銷立案。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典質。如無法繼續辦理時,其設 立人或董事會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撤銷立 案。
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 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私立學 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由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行政程 序議處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