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興建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行車安全,主管機關於規劃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 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廢止或撤銷之。
…。 四、關於綜合性醫療保健計畫之研究、策劃事項。 五、關於醫藥保健之科技發展、研究事項。 六、關於國民健康保險之配合、策劃事項。 七、關於醫藥衛生資料之蒐集、建檔及評估事項。 八、關於本署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九、關於衛生業務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關於衛生人員專業培訓之督導、策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企劃事項。
本署為辦理推動衛生醫療保健國際合作業務,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 國外辦事。
本署於必要時,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專家五人至七人為顧問。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政策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供應、販賣、購買、使用、調劑、 核配之管理及稽核…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藥物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化妝品之檢驗。 二、藥物及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之研訂。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進出口船舶、航空器及其工作人員、旅客及物品之檢疫事項。 二、港口、航空站、船舶、航空器等之衛生管理事項。 三、滅蟲、滅鼠及蒸燻消毒之督導…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細菌之研究及檢驗。 二、生化、毒理學及病理之研究及檢驗。 三、病毒之研究及檢驗。 四、免疫學及生物遺傳工程之研究及檢驗。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