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核減招生班 (人) 數。 四、停止招生。
…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 十、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一、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十二、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三、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四、違反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者。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補習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撤 銷其立案: 一、有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命 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者。 三、經停…
補習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不再受理原設立人及就原 址設立補習班之申請。
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立之文理類補習班,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 政府應會同有關單位會勘其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與本規則之規定不符者,補習班應於接到通 知一年內依左列規定方式擇一改善,逾期不改善…
為適應環境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 則下,訂定補充辦法,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為適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 下,訂定補充規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 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準用第一項規定。
…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學習生活適應之生活輔導、課業輔導、生涯輔導及諮詢服務…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個別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
…幼兒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將其他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 五、分校:指特殊教育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六、分部:指特殊教育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
聘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聘用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兼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按鐘 點給付;其支給標準,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擬訂,專案報請行政院核 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依約僱人員之相關規 定辦理。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除任用者外,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由學校、幼稚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聘用 (僱用) 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新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幼稚園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應積極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該專 業團體辦理之在職進修活動。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直 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受聘僱之外國 人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居留簽證。聘僱許可文件及居 留簽證未核發前,補習班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受聘用之外國語文教師,應隨身攜帶聘僱許可文件,以備檢查。如有遺失 或污損者,應申請補發。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 交部、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警察局、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 稅局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補習班聘用之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教學績優者,得由該班檢具優良 事蹟,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予以獎勵。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補習班應報請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撤銷其聘僱許可,並依有關法 令規定處理外,各補習班不得再聘請其擔任教師: 一、言行不檢,有損師道。 二、不依聘約約定從事正常教學。 三、從事政治活動、政治宣傳、商業行…
…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