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依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用減免額度計算。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額度較優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立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 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目如 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 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任務編組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單位主管、普通班教師 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以推動 特殊教育。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普通學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之規定,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並支援實施。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所屬特殊教育學校 (班) ,提供其師資、專 業人員及設備等資源,協助尚未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輔導其特 殊教育學生。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需 費用,並責成專款專用: 一、已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汰舊更新設備。 二、新設立之特殊教育班購買設備。 三、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實施該教育方案。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提供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之普通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專業人員、助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特殊教育在職進修、相關資源 及資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推廣活動,應提供普通學校及特殊 教育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與資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依普 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 辦法規定提供支援服務,並以其服務成效列為績效獎勵、經費補助、追蹤 輔導及調整特殊教育計畫之依據。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各校 自行辦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 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 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 (含每週教學節數表 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 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 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參加資格考驗成績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發給資格證 明書,證明其具有職業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之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為招收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轉學之學生,應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不包括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
…座談等。 四、相關處室人員及特殊教育組組長、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其他相 關專業人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 師輔導學生。 五、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六、安排普通學校 (班) 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 (班) 教師之活動互訪、觀 摩教學、交換教學及其他互動。 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獎勵…
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教具教材費、工讀 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公 立學校,由各校依預算程序辦理;私立學校,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編列年度預算,於各項費用規定基準範圍內補助之。 私立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降低招收學生數,致學校減少 收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