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會聘任之。
本院於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由董事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再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查。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揮、監督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政策之制訂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社區國民健康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國民營養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本局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 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發布。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各機關適用本條例職務一覽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條各類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法規規定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並再分為師(一)級、師(二)級與師(三)級,以師(一)級為最高級。 各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並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二、在繼續從事醫藥研究中,因設備或經費不足,致有停輟之虞,提出研 究成績報告書及進行計畫書,經衛生署審查,認為確有研究之重大價 值者。 前項補助金之給予,應由衛生署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准。
衛生署應將獎勵事件,於每年終了時,彙案報請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