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僑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駐外機構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一、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三、申請就讀大學(包括…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應依僑生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但海外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應經駐外機構驗證。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 一、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定辦理: 一、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申請招收僑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僑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
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得函請本部酌予補助行政費用。
各校應設立僑生輔導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僑生輔導業務,並將僑生輔導工 作業務人員名冊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及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為加強各校僑生輔導工作,其所需輔導經費,由教育部按各校實有僑生人 數核予補助。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時依照第三條所列僑生輔導工作項目擬 訂「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經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轉教育部備查。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
…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
…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凡已獲得延聘回國講學者本部代辦入境手續。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具有 役男及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征緩召辦法」予以優待。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以不影響學校教學為原則,並須經學校同 意。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務職務,出國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 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