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辦理體育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體育法人) 之設立許可 及監督事宜,特訂定本準則。 體育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體育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體育法人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縣 (市) 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
全運會會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副會長由本部部長及承辦單位首長分別擔任。 全運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首長、中華奧會主席、全國性體育團體會長、理事長及專家學者,擔任顧問、技術顧問或指導委員。
參加全運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或連江縣,並以代表一個參賽單位…
全運會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獲得之金牌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金牌數相同時,以銀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個人及團隊獎: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者,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
全民運會長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副會長由本部部長及承辦單位首長分別擔任。 全民運得視實際需要,聘請相關機關首長、中華奧會主席、全國性體育團體會長、理事長及專家學者,擔任顧問、技術顧問或指導委員。
參加全民運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籍:應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民運註冊截止日為準。 二、年齡:依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或各運動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
全民運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個人及團隊獎: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者,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
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約聘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專任教練屆滿六十五歲者,其約聘(僱)契約應即終止,不得再聘僱。 專任教練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契約規定辦理請假(慰勞假或事假)手續。
…,準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學校應將專任教練年終考評初評結果,函送各該主管機關進行複評,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第三條所定專任教練工作之績效、服務、品德及行政配合度等辦理考評;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年終考評複評結果及與專任教練簽訂完成之下年度契約,併函報本部備查。
專任教練之遷調,分為行政調動及自願請調。 因培訓實際需要或特殊原因,本部或地方政府得隨時辦理專任教練之行政調動。 地方政府辦理所轄之行政調動,應檢送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改善,或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之,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 三、未依規定核結、逾期尚未核結或逾期未繳回款項。 四、已經本辦法補助者,重複申請補助。 五、經本部考核…
運動員有違反前條之情形,其指導教練及所屬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運動員之指導教練:可歸責於教練者,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通知教練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運動員所屬之特定體育團體:於一年內所屬運動員累積二名以上有違反前條之情形,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
各特定體育團體應尊重並配合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之管制決定;違反者,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
… 前項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場地設施規模及其配套條件。 二、觀眾參與評估。 三、參賽各隊(主隊)實力。 四、安全維護及相關保險。 五、活動程序及內容安排。 六、主辦單位之行政管理、人力配置及財務規劃(包括自行籌措財源能力)。 七、舉辦地點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協助。 八、舉辦城市氣候、舉辦期間天氣、週邊環境及安全評估。 九、我國代表隊參賽名稱、旗、歌…
…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已撥款之全部款項。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未依計畫執行、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或經費核結、收支結算表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主管機關為第六條第一項之許可前,得徵詢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 項運動團體或其他運動團體之意見;其與國家利益或大陸政策有關者,並 得轉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徵詢,應定十日以上期間,由應詢團體表示意見;其不 同意者,應載明理由。未載明理由或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得組成評選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選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選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體育運動具有特殊貢獻之人 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