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於行政院組織法暨農業部組織法通過生效後失效。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二、漁業科學、漁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規劃。 三、漁船與船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漁業巡護之執行、協…
本署因業務需要,設置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執行漁業資源之研究開發、調查評估、漁業訓練及推廣工作。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中心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為執行第一項業務,該中心得設漁業訓練、漁業探勘等之船舶,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本署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署因業務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得於國外重要漁業基地派駐漁業人員,其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發布。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三、畜禽屠宰管…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分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