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優良獎狀,依照左列規定發給: 一、各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經審查結果認 為優良者,除提選較優之成績 (至多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送請省教育 行政機關核獎外,其餘次優者由各該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頒給獎狀 …
各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學年給與獎狀 之教員姓名、年齡、籍貫、簡歷、擔任學科、研究工作及服務學校名稱等 列表,彙報省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給與獎狀 之教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簡歷、擔任學科、研究工作、及服務學 校名稱等列表,彙報教育部備查。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每年核准給與獎狀之中小學教員姓名及服務學校名 單定期公布之。
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確有學術價值者,得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協助出版, 並予介紹。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 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之相關規定,經核准延長服務者: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 四、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績優異,係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核結果,最近五年均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者。不適用前開成績考核辦法者,應由最後服務學校開列申請退休人員成績優異之具體事實,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前項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如有一年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准假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視同成績優異。 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如有二年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係患重病請假超過…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應於退休三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二份,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行政機關審定。 應即退休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即退休者,服務學校應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並應附繳醫院殘廢證明書。
應即退休人員,服務學校未代報請退休或未報請延長服務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後,應即通知其服務學校依法辦理,其不依法辦理者,即通知審計機關,不予核銷所支薪給待遇。
退休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前項審定,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者,得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退休人員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退休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填發退休金證書,函送服務學校發交退休人員,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但申請退休案件之生效日期,不得追溯。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服務學校應就支給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收回。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以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檢具合法遺囑、原月退休金證書、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及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
學校教職員退休證、退休金證書及遺族月撫慰金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檢同本人一吋半身相片一張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經費出自公庫而非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之學校教職員,其資格經教育部審定者,其退休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自行辦理。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 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生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二、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之。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從優議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