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之撫卹案由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國(省)立學校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由縣(市)政府審定。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應於撫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遺族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撫卹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遺族撫卹金領受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撫卹金,如有續領,由支給機關追繳,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金證書,報由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或更正後副知支給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撫卹金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服務學校應將亡故教職員之死亡時間、所任職稱與薪級、任職年資、遺族姓名,列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卹權。
孔子誕辰及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教育團 體應舉行慶祝會,以樹立尊師重道風氣。
慶祝會辦法規定如下: 一、大都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團體聯合舉行慶祝會或與各界慶祝大會合併 舉行,全體人員均應參加,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學生分別推派代表參 加。各級學校在校內舉行慶祝會,全體員生一律參加。 二、普通縣市城區各級…
舉行慶祝會時,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成績優良或年資悠久教師應予褒獎 。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附格式一),一併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其薪級,並填發敘薪通知書(附格式二)。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本條例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四條規定: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為教育部;其他私立學校為所在地之省 (市) 教育廳 (局) 。
各級私立學校應指定人事人員主辦本保險有關事項。但教職員人數不滿一 百人者,得指定專職人員兼辦。 前項人員,應檢同履歷表、學經歷證件,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敘 明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如有異動時亦同。
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應參照公立各級學校標準合理釐訂。 前項編制員額表,應使用同級同類公立學校相同之職稱,並應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備,其修正時並同。 編制員額表如確有修正之必要時,應在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依據業務需要, 檢討提出,不得在學期進行中申請。
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檢附左列表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一、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暨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 三、全部教職員名冊、履歷表及學經歷證件。 四、學校董事會議決通過,並經主管…
…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本條 例公布前原已在職者,另依退休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已屆六十五歲,經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服務學校應將延長 服務名冊連同核准文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承保機關。 已逾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未經要保學校填送延長服務名冊者,承保機關 得逕通知要保學校辦理退保,並按本細則第十四條誤保規定處理。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 左列各款之規定,由要保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資格,應合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之規定。 二、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應合於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 辦法之規定…
私立學校職員,以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資格者,始得參加本保險 。但在本細則修正發布前已參加本保險者,如其資格與規定不合,准在原 校原職等範圍內繼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