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管制機構所公布之禁用物質及禁用方法。 三、運動禁藥管制:指運動禁藥教育、宣導、輔導、防治、行蹤登錄、治療用途豁免、檢測(包括藥檢分配計畫、檢體採樣與處理、實驗室分析等)、違規調查、審議、管制決定、申訴、執行及其他管制相關活動。
對管制決定不服者,得依據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規定,於收受管制決定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起申訴。 前項對管制決定之申訴,於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各競賽種類之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者,得依競賽規程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國際競賽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判定,並為終決。
校長於收受成績考核結果通知後有不服者,得提出申訴;其申訴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下列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 (二)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請假之措施。 (三)聘期三…
監獄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決定或執行者,應通知申訴審議小組。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看守所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作成決定或停止執行者,應通知申訴審議小組。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 務部,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 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偏頗之虞者,受刑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評估會議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評估會議決議之,並作成紀錄。執行機關應將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受刑人不服前項評估會議之駁回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評估會議主席明知委員有第三項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依第三項及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評估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學生於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以下簡稱申訴事由)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訴人)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言詞提出者,由校長指定專人受理,並將申訴事由詳記於申訴簿;以書面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