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規定,於鄉(鎮、市、區)公所辦竣租約登記之承租人。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會員資格持續期間之計算,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登記日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之日期,計算至投票日前一日,且不得中斷;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以下簡稱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指會員於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按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所有或具有權利之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受益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已繳交之保證金及租金,扣除應負擔之公證費用及必要行政費用後無息退還,其序位由候補序位承租人依序遞補。 第一項第三款公證費用承租人應負擔二分之一。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本部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出租未能完成出租,其再行出租得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四、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並經…
社會住宅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換約至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但書所定申請換約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受託管理標的租約資訊:承租人、租賃筆棟數、建物門牌、建物型態、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租賃契約訂約日期、租賃期間、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
原土地租約於徵購價款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原租用土地由管理局逕行收回。
拍定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所有權者,應依科學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並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約。
…利息,利息依各年度一月一日之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第一項所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緩繳金額如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視為全部到期,承租人應即將欠款餘額全數繳清,並逕受強制執行;如經提前終止租約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友善環境耕作者。 農產品經營者喪失前項資格者,不適用本辦法租金優惠及租期保障之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應於喪失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通報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違反者依所訂租約管理事項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承租人是否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資訊,供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參考。
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自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應給予承租人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期保障。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之租期保障條件較優惠者,得從其規定。 前項租期保障期間,指農產品經營者所承租之土地,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原租約所餘租期或加計續約租期之期間;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驗證者,其租期保障期間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 前項租賃之不動產為土地者,其租金不得低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二、養殖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 三、供經營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
非事業用土地之承租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之規定經本署同意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任何建物。 違反前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管理處通知,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並應於管理處所定期限內改善。 經管理處二次通知承租人限期改善或繳納違約金,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繳納違約金者,本署應終止租約。
…且無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不予同意情形,應經本署同意,並繳納權利金後,由本署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情形,承租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會同本署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前二項之租約期滿時,承租人應再繳納權利金,始得續租。 第一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權利金,由管理處提查估小組審查,按新建建物市價及租約期間估定之。 依第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訂定之非事業用土地租約,且無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不予同意情形,承租人申請新建建物並經本署同意者,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以本署為起造人,並由承租人負擔建築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以承租人為起造人,並準用…
…予同意: 一、申請建築之建物基地範圍,包含私有土地或其他公有土地。 二、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申請,且其承租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訂定之租約,不在此限。 三、承租人有欠繳租金。 四、申請時剩餘租約期間未滿二年。但申請新建建物屬建築法第七條所定雜項工作物或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五、承租土地有預定用途或使用收益計畫。 六、承租土地…
承租人承租非事業用土地後,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者,應與本署就須繳納之權利金、建物之使用及管理、租約終止時建物之處理方式等事項修正契約,並負擔因此所生賦稅、規費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