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要保學校如超逾前條規定期限三十日始予辦理加 保者,除一律應溯自到職之日起補繳保險費外,要保學校之遲延責任,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送銓敘部與省 (市) 政府 編列預算,按期撥付。
學校負擔之保險費,應由學校列入年度預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各級私立學校應參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薪級表內各職稱薪級之規定 ,建立薪級制度,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以統一釐訂本保險被保險 人之保險薪給。 私立學校教職員薪級制度建立前,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得比照公立同級 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之中位數辦理。此類私立學校經建立教職員薪級制 度並依規…
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五年以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退休辦 法退休時,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前項退休辦法所訂之退休條件,應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訂定之。
本保險各項書表格式由承保機關訂定,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本保險主 管機關備查。
…───┼────┼────┼────┼────┼─────┤ │貴重儀器│一等貴儀│二等貴儀│三等貴儀│四等貴儀│本項職位之│ │科技人員│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技術師 │設置以行政│ │ │ │ │ │ │院國家科學│ │ │ │ │ │ …
本條例所稱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指依原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終身學習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其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職務等級,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附表一)之規定。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名)譽教授,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三、曾任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研究組織研究人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創作、發明或重要專門著作,在教學、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
本條例所稱學校職員,指各級學校編制內辦理學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人員。但教學、研究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不在其內。 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原有關法令規定,指本條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核定或訂定之任用、升遷及組織規程等規定。
本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薪給百分之 三至百分之五。 本保險先行開辦眷屬部分,開辦時費率訂為百分之三;至於父母、未婚子 女部分之施行日期及費率,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以命令定之。 本保險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如有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之。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以命令定之。
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相當簡任、相當薦任、相當委任公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在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公立學校現職職員,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前未經申請改派及辦理任審者,得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日之現職審定後,依前項規定補辦改任換敘。
現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先予試用人員改任後,准予併計年資繼續試用。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 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
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 (市) 長兼任,均聘請相 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 員為委員。
師資培育機構應依下列遴選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報請教育實習機構 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 一、辦學績效良好者。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 三、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
各師資培育機構應邀集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教育實習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 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實習輔導委員會,規劃實習教師整體輔導計 畫,彙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實習輔導委員會之實習輔導工作,得聯合鄰近區域其他師資培育機構組成 區域實習輔導委員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