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如下: 一、教學實習。 二、導師 (級務) 實習。 三、行政實習。 四、研習活動。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級務) 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考核評鑑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教師研習進修 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輔導成效,其考核評鑑結果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 ,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下列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一)…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各該主管機關就主管之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但依第二項辦理者,不在此限。 未採前項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就主管…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轄 市、縣 (市) 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 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配合國家建設,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特設科 學技術資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促進國家科學發展並配合經濟建設需要,特設精 密儀器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掌第二條所列職掌及行政管理事項;各組並得 分課辦事,課長職務以資深之工程師派兼之。 一、研究發展組。 二、製造修護組。 三、技術服務組。 四、秘書室。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
管理局為維護園區環境衛生,得設清潔隊;為預防及援救火災,得設消防隊。 前項清潔隊、消防隊之組織及薪給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本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凡在園區租賃土地者,得依土地法規定設定地上權,但其期限不得超過租 賃土地之期間,在租賃期間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承租人應會同管 理局辦理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前項地上權設立登記,由管理局列具土地地號一次層報行政院核准,授權 管理局逐案辦理。
本會之聘用人員,除委員由行政院遴聘外,計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助 理研究員。
本會聘用人員酬金,應就其工作內容審酌其職務與責任及所具專門知能條 件評定薪點及折合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聘用人員酬金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所定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用專業人士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