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率計算標準如附表二。 本辦法所稱都市型園區,指基地具備都市地區之生活與公共服務機能,並有利與學研機構產學合作交流之科學園區基地者,經管理局擬具都市型園區之籌設計畫書,並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陳行政院核定之園區。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園區,指與科學園區之鄉(鎮、市、區)相毗鄰,且行政區域相連之鄉(鎮、市、區)。
管理局得視科學事業、土地利用及產業需求等情形,於其所轄範圍內經取得籌辦許可之民間園區供設廠使用之土地面積總和不足九十公頃時,報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開放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之申請。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其申請條件,不受前項土地面積總和之限制。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開發人),申請併入科學園區之民間園區,其使用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面積不得低於五十公頃。但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不在此限。 二、位址應為交通便利之地區,並有臨接縣級以上之主要聯絡道路,或自行設置至少二條且其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 三、開發人應依開發後所衍生包括交通量、停車需求量…
開發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作業完成,取得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文件及完成用地變更等作業後,應與管理局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開發人、進駐廠商與管理局之權利義務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處理方式。 民間園區自管理局將訂定完成之契約及前項相關文件報請本會同意,並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併入科學園區。
為配合實施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辦理演習之科技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將科技人才需求種類、支援報到地點、期間、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細則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會及 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 商之。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 ,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 四、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 通知。 五、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
…規劃。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範圍圖之比例尺,其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面積逾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以能明確展示境界線為主;位置圖以能展示全區坐落之行政轄區及相關地理區位為主。 第一項之管理維護計畫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一人至 十七人,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遴選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及文化界人士報 請行政院聘兼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建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 事項及處理行政事務。組長三人、幹事一人,由文建會現職人員調兼。並 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五人至七人及聘兼顧問二人。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為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建築物及具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預算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核准由民…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資訊透明及利益迴避相關規章,指為強化對獎勵或補助案件資訊透明公開制度,便利共享及公平利用獎勵或補助資訊,積極提升行政效能,有效促進政府廉潔之規範內容。 前項資訊透明公開制度,應包括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之公開。 獎勵或補助之評審委員,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規則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以下 簡稱文化法人) 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特訂定本準則。 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候選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文建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並任召集人。委員由文建會主任委員遴聘之。聘期三年。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
遴選小組選出董事及監事人選後,由文建會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 二、中央部會應負責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之公有建築物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審議會負責。 前項公共藝術之辦理,應依本辦法規定,經審議會同意及審議機關核定。